第四章 技術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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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條 專利資訊服務
- 國際局可以依據已公告之 文件( 主要是專利)及 申請案件, 提供技術資訊及 任何其他相 關的資訊(於本條稱為「資訊服務」)。
- 國際局可以直接或透過一個或多個 國際檢索機構 或其他國家或國際專門 機構 提供上述資訊服務,國際局可以與前述機構簽訂協議。
- 資訊服務應特別有助 於屬於開發中國家的締約國 獲得技術知識及技術 ,包括已公佈的技術秘密。
- 資訊服務應提供予 締約國 政府及其 國民和居民 。大 會亦可決定對其他人提供此項服務。
- 對屬於開發中國家締約國政府提供的服務 應依成本收取服務費,甚至應低於成本收取服務費—若 國際局從對其他非締約國政府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利潤,或從第五十一條第(4)項規定的來源獲得的經費足以負擔 。
- (a)款所稱 成本是指,不低於國家專利局或國際檢索機構 提供服務或執行檢索的一般成本。
- 有關執行本條 規定的 細節,應由大 會 及在大會規定的限度內由大 會設立的工作組決 定 。
- 若大 會認為有必要,則應建議提供補充第(5)項規定財政來源的方法 。
第五十一條 技術支援
- 大會應建立一個技術支援委員會(於本條稱為「 委員會」)。
- 委員會成員應從 各締約國 選出 ,並應適當 考慮開發中國家的代表名額。
- 秘書長 應主動或經委員會 請求,邀請對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相關 政府間組織的代表參與委員會的工作。
- 委員會的宗旨是在個別或區域的基礎上,組織並監督提供 給屬於開發中國家 締約國的技術支援,以協助其發展專利制度。
- 技術支援 應包括訓練專業人員、借調專家、提供 示範與操作 用的設備等。
- 國際局應就依據本條規定所作各種計畫的財源, 一方面與國際金融組織及 政府間組織,特別是聯合國、聯合國下屬機構、與聯合國有聯繫的技術支援 特別機構簽訂 協定 ,另一方面與接受技術支援的各國政府簽訂協定 。
- 有關執行本條 的 細節,應由大 會 及在大會規定的限度內由大 會設立的工作組決定 。
第五十二條 與本條約其他規定的關係
本章任何的規定,均不影響任何其他章節 的財務 條款。該等財務 條款不適用於 本章或本章的執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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